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27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27号之二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华,***轩,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2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72元,由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