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78号之一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楼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5952554XC。
法定代表人:韩秀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洁、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6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9382146L。
法定代表人:方勇军。
被告:嘉兴市达维节能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山镇德胜路77号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8ENX9M。
法定代表人:蒋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卫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海宁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临杭新区万隆路南侧、崇文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GATN6T。
法定代表人:袁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王**,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达维节能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 判 长 王昭
审 判 员 梁琨
人民陪审员 倪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技术调查官段钰
技术调查官易云杰
书记员苏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