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901民初3391号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韩秀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克***色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温州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伟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阿克***色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涛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伍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