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新三思动态试验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3871号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75号1号楼二楼216室。

法定代表人:韩秀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峰,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新三思动态试验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555号22号楼3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新三思动态试验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安光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宋雨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