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02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2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98000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1166元。申请执行人杭州汉克斯隔音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荆州晶崴国际大酒店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08034元【其中剩余工程款98000元,利息7370元(以欠付工程款9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7日起暂算至2018年3月27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66元,申请执行费1498元】;若银行账上无款或款额不足,则冻结其银行存款至额满为止;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熊焰
审判员彭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金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