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525执734号
申请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冠县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0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本案在执行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525执7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张洪臻
审判员 赵天鹏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岳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