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恢9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827X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525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请求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2023年4月26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债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2、经查询人民法院一体化平台系统,被执行人在本院无作为债权人的案件。
3、本院委托邯郸市**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委托邯郸市**人民法院向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5、本院委托邯郸市**人民法院向**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邯郸市丛台区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和**爱佳快捷酒店有投资入股信息,后经调查,发现邯郸市丛台区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爱佳快捷酒店,后经调查,未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
6、本院委托邯郸市**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牙里镇母街村村民委员会调查得知该村民常年外出,暂时联系不上,在村中无任何财产,情况属实。
7、、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
8、在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悬赏执行措施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9、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发布。
10、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因无法确定具体人身下落,未能实际拘留,已在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本案申请执行人执行请求标的为5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执行,无执行到位金额。本院已将该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