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保71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02月24日出生。住冠县。
被申请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乡北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827XD。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与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在执前保全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账户存款。现因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