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1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2月24日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乡北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827XD。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出具的(2022)鲁1525执保7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清泉支行的存款7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清泉支行1582××××2725账户存款74945元至冠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行3705××××0904)。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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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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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