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5执49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乡北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8720827XD。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工商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省冠县北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582××××272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