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789号
原告:衢州市胜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现住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胜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利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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