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1538号
原告:衢州利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美双,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胜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利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胜通电梯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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