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145号
原告:烟台中泰管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奇山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7759872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7月30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女,196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中泰管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中泰管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250元,退还原告烟台中泰管业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 刚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