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6458号
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233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追来,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相关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81,439.29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1,439.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陆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