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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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3381409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3901491B。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0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3执1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