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164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岭下朱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33814095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3901491B。 法定代表人:开晓胜。 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03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3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浙起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利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703执16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