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881民初127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9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桐城市。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新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153901491B。
法定代表人:开小胜,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安徽盛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珂君,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清源,系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58元,减半收取1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