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初4号 原告: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0层1017。 法定代表人:朱要文。 被告: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234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团泉1号11平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10。 法定代表人:石雨芃。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