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初4号
原告: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10层1017。
法定代表人:朱要文。
被告: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1层1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234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告: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团泉1号11平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4-10。
法定代表人:石雨芃。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8号楼10层8-33-1165。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融(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海晟融(北京)资本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盟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重庆拓洋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丰汇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金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