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财保179号
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22幢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6976721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集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4Q2R。
法定代表人:涂相春,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83号1#2006【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21175号】、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83号1#2007【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21181号】及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83号1#2008【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21242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83号1#2006【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21175号】、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83号1#2007【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21181号】及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83号1#2008【赣(2018)上饶市不动产权第0021242号】的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