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1121财保1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22幢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69767219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集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J54Q2R。
法定代表人:涂相春,系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赣1121财保17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70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星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施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