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228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造创意园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K6U73。
法定代表人:杨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22幢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176976721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盛阿***,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
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盛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作出(2018)赣0104民初2286号民事裁定书,并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账号14×××83存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营业部账号20×××49存款。现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愿意积极协商付款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账号14×××83存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营业部账号20×××49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于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账号14×××83存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营业部账号20×××49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