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

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4民初2286号
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37号***造创意园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FK6U73。
法定代表人:杨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乐,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22幢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21769767219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盛阿***,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饶市上饶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盛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迈立信诺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盛阿***57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5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盛阿***在银行存款5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