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1102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春江大道3号22幢10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行政新区凤凰大道南侧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7日作出(2017)赣1102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交房违约金964,349.1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上饶市中盛水电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月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到我院执行款账户,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获得分配款94,506元;2017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2018年5月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旭康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