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宋鹏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5执2751号
申请执行人: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17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老三余9号4-6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鹏,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4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鹏给付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宋鹏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宋鹏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无法进一步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宋鹏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借款300000元、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56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宋鹏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宋鹏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宋鹏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装华泰(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宋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