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溪民初字第162一2号
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
被告葛正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正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4元,依法减半收取1462元,由原告宜宾市南溪区卉森种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伍贤素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