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91民初1247号
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新店乡草店村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3XB1D08X。
法定代表人:屠兰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阳高新区沣源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两相路东段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777984619Q。
法定代表人:武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高新区沣源市政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以双方需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8.74元,减半收取计549.37元,由原告河南蓝绘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剑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