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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池启并、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26民初2540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沈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池启并,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
被告:福建浩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头居委会莆阳西路8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41085639。
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尤溪县八字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尤溪县八字桥乡莲花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4260037725911。
法定代表人:***,乡长。
原告***与被告池启并、***、福建浩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尤溪县八字桥乡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