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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3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和平乡新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2003891697L。 法定代表人:**彬,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民心街249号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410856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2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2021年11月2日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向上诉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邮寄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上诉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收到后,无正当理由逾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霄县和平乡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