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81民初17832号
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刀鞘坞村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杭州忆瑞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环大厦602室-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忆瑞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可视为其不再交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姜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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