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13488号
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刀鞘坞村9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且均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反诉被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诉处理。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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