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81执6285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刀鞘坞村**,组织机构代码:0762278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1民初4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为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11910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本院已依法查封并布控,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名下无较大额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12月2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执行款。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财产线索和人员下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81执62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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