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81民初15470号
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文种路**。
法定代表人:傅全锋。
被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刀鞘坞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明确表示自愿撤回起诉,应视为其不再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泓皇管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傅凯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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