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681民初4575号
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刀鞘坞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6227877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申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119108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11日,***、被告***和原告金申公司就诸暨市牌头镇2015年度两路两侧(标段一)中油漆班组工程费用达成一致,确定被告于2018年7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117780元,若逾期未付,则由原告代为支付。因被告未能按期付款,***遂向诸暨市人民法院起诉原、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2018年10月25日,该院作出(2018)浙0681民初16849号民事判决,判令原、被告应支付***工程款117780元,支付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7.80元;判决同时确认,原告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2018年12月19日,原告代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共计119108元。原告代偿至今,被告未能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予以起诉。
被告***未作出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金申公司为被告***代偿119108元,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承担返还代偿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归还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11910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计13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82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