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民初670号
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刀鞘坞村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076227877J。
法定代表人:王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春贵,浙江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30756912XF。
法定代表人:王海龙,主任。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斋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白水洋镇斋坦村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82ME31705673。
法定代表人:王**林,主任。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贺**,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白水洋村村民委员会、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斋坦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诸暨市金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阳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凌志
代书记员 何佳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