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伟瑞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30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伟瑞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伟瑞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厦门卓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尤冰宁
代理审判员靳羽
代理审判员*欣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