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18执恢4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镇西双塘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72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江苏亿晖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8民初72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岳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