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与开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黔2723民初420号
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昌明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3MA6DLDT8XW。
法定代表人:倪孝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12月1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贵定县人,住贵州省贵定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玉屏社区泰山路开明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开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黔力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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