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2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开义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1民初3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启龙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