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56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金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浦江县沥青拌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杨利智
代书记员 楼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