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祥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681执487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57431-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0376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和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1942.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介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