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83执38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5639216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99号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执行代理人**,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16848250M,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阳街185号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苏0583民初14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被告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租金12699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699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二、被告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昆山高新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称欠债较多,已无能力履行义务,法院可依职权执行。
二、2022年5月31-6月1日、2022年9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分、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零星银行存款,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2、**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阳街185号楼502室、504室、506室、510室、516室不动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拍卖得款2810000元。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股票、保险等财产。
三、2022年6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
四、2022年1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拍卖款进行分配,本案依法分配得款3778元。
2022年11月21日,本院视频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线索提供,不申请执行悬赏、审计、“执转破”等执行措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48124.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3778元,收取本案执行费2122元,**144346.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分配方案、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江苏佳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该公司现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执行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3民初14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王缀成
审判员 ***
审判员 钟 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