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3执保581号
申请人:河南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财保25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757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