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财保258号
申请人:河南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河南天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7757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购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合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7570.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军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