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钱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1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易晖,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湘01执466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长仲裁字第434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2020年3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3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证券、车辆信息、保险等情况。于2020年3月16日和2020年3月17日分别向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20年3月25日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5万元及相应利息,尚有8.5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靖
审判员***
审判员陈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