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6647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716664X6。
法定代表人:易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日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036XT。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湖南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就本反诉进行了合并审理。因双方已达成协商一致,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均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予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9710元,减半收取4855元,反诉费2205元,合计7060元,由原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55元、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5元。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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