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4民初115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9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仕伟,隆回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7年1月9日出生,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涟源市。
被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三段1200号北辰三角洲奥城1栋602室。
法定代表人:易晖,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周顺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阳碧华
书 记 员 刘 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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