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9民初9389号
原告: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北碚区复兴镇思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68674606。
法定代表人:舒山,公司总经理。
管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梅,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榆,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高传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不符合缓交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筑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陶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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