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渝0101执548号之一
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国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91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案款40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进行查询后,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了解其情况,暂时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车兴秋
审 判 员 谢合安
审 判 员 王 宇
法官助理 任思蒙
书 记 员 褚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