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与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1民初8345号
原告: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住所地七星关区碧海街道办事处黔西北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GRPE235。
经营者:胥建学,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23日,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才,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高传云,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4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街道救兵城9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6********。
原告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诉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申请撤诉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撤诉减半收取737元,由原告七星关区建学水泥制品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谭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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