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与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598号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4号第一层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661442。 负责人:**。 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经开大道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1170029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390号4幢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98016254C。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笋塘支行诉被告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博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具体到本案中,作为被告的重庆东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重庆渝东医药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案号为(2019)渝0101破申1号。于此情况下,本院应当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