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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5民初941号 原告: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7374027X。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娟,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0569578994。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104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